標簽內容
國家對化妝品包裝上的標簽信息有明確規定,必須標注的內容如下:
1
產品商標和名稱,外國在中國的代理商,除標注英文外,還要有對應的中文。
2
包裝、分裝者注冊的名稱和地址。品牌產品一般都標注自己的網站,有的甚至還標注電話號碼。
3
凈含量。一般用質量或體積表示,有的也用長度表示,如唇膏。
4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5
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認證QS標志;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編號;產品質量執行標準號。
6
注意事項、使用指南、儲存條件及產品中的所有成分標識。我們國家明確規定,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產的化妝品必須在標簽上標注化妝品的全成分。那些在標簽上沒有進行全成分標識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化妝品行業的法規要求的。
7
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有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如:國妝特字G20140789。
8
進口化妝品還應有進口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對于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有批準文號,如:國妝特進字J20080002;對于進口普通化妝品應有備案文號, 如: 國妝備進字J200994505。
以上內容第5項要特別注意哦!從2017年7月1日開始,產品標簽上只標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和產品質量執行標準號。
(原化妝品標簽圖)
在2017年之前
產品標簽上標注的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例如,生產許可證號:XK16-108 6223;衛生許可證號:(2002)衛妝準字29-XK-2445。
從2017年1月1日起
企業原有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作廢,使用重新認證核發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即把原來的“兩證”管理變為現在的“一證”管理,產品標簽上不再有衛生許可證號,只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這一個證的標識,新執行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妝+年份(4位阿拉伯數字)+流水號(4位阿拉伯數字)。
已經印刷出來的原有包裝標簽可延用至2017年7月1日之前。同時,從2017年7月1日起,沿用了近10年的生產許可認證QS標志也不再標注。
而產品質量執行標準號有以下幾種:
GB/T ×××(如GB/T 2280.2—2005)
QB/T×××(如QB/T 1645—2004)
DB××/T×××(如DB44/T 453—2010)
Q/×××(如Q/YQEG43)
其中GB/T表示國家推薦標準,QB/T表示輕工行業推薦標準,DB××/T表示地方推薦標準,Q/×××表示企業內部標準。通常情況下,企業標準都高于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標簽哪項內容最容易不合格?
答案一定是凈含量標注!
據統計,在標簽不合格項目中,凈含量標注不合格占的比例大于80%,主要表現為:
▲沒有凈含量引導語“凈含量”或引導語不規范,如用“凈重”、“NTE”、“net”等代替;
▲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不規范,如使用“ML”、“G”等代替法定計量單位“mL”和“g”;
▲凈含量標注的字符高度達不到規定要求,如30g的包裝,凈含量標注的字符高度最小高度為2mm,如果標注只有1mm,就不符合要求;
▲未標注在包裝的展示面上;
▲主觀認為化妝品可以按計數辦法標注,如盒裝的面膜,標注成“凈含量:5片”,也是不符合要求。
從以上的例子可見都是一些細節上的錯誤,只要廠家引起重視,凈含量標注的錯誤就很容易改正。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化妝品命名規定》及《化妝品命名指南》。根據規定,化妝品命名不得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目前,市場上很多化妝品都使用了“活膚”、“抗敏”、“去皺”等禁用語。據悉,新規發布前已批準或備案的產品可繼續使用原名稱,到期需要延續的,國家食藥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實施,估計應有半數的化妝品名稱須“改頭換面”。
化妝品取名有新規
《規定》中要求化妝品命名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并不得含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內容。
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語包括11大類,分別是:“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特級、換膚、去除皺紋”等絕對化詞意;宣稱產品“純天然”的虛假性詞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減肥、溶脂、瘦身、瘦臉、瘦腿”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醫學名人;醫療術語;以及其他6類詞匯。
-
半數產品估計須改名
市場上,名稱不規范的化妝品隨處可見。在一些連鎖超市,不少化妝品名稱中都含有違規詞語,如淡化黑色素、祛斑、消炎……功效宣傳看上去很像是“藥品”;一款××牌瘦腿彈力霜,寫明是沐浴后涂抹可增加彈力、收緊贅肉,名稱中含有禁用的“瘦腿”一詞;另一款“特效瘦臉膠原緊膚精華”,一口氣出現了兩個違規詞“特效”、“瘦臉”。
品牌化妝品標注也不規范。在某商場的化妝品專柜,銷售人員向消費者推薦某眼霜時,宣稱產品有“抗衰老”等功能,強調治療功效。實際上,這些藥妝產品并沒有處方權。此外,化妝品也不得以“純天然”做宣傳。這些禁用語很大程度會消費者自己的購買意愿,消費者一般對純天然的產品特別有好感,覺得對皮膚沒什么傷害。
違法者最高可罰貨值10倍!
《條例》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違法生產、經營化妝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生產企業將被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種違法情節從重處罰
《條例》還特別明確四種從重處罰的違法情節:
-
生產、經營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的;
-
生產、經營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妝品,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
-
有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在處理后兩年內重犯的;
-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