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為貫徹落實《廈門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4-2017)》(廈府辦〔2014〕17號),加快推進本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勵VOCs排放企業積極實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實削減VOCs排放量,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小編特整理出與印刷包裝有關的專項資金補助辦法,僅供參考!
廈門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專項資金補助辦法
為貫徹落實《廈門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4-2017)》(廈府辦〔2014〕17號),加快推進本市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勵VOCs排放企業積極實施VOCs治理,提高VOCs治理水平,切實削減VOCs排放量,提升環境空氣質量,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范圍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的通告》(廈環控〔2016〕40號)中規定的印刷企業和表面涂裝企業(含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企業),新建項目不納入本次補助范圍。
二、補助條件
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企業必須按照《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的通告》要求完成VOCs污染治理,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廈門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驗收辦法》(廈環控〔2017〕7號)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三、補助標準
㈠印刷企業和表面涂裝企業(不含涉及噴漆的汽車維修企業)
1、采用燃燒法(含直接燃燒、催化燃燒和蓄熱燃燒法等)治理的,按照不同風量給予補助,風量5萬m³,/h以下(含5萬m³,/h)每套治理設施給予40萬元補貼,風量5萬m³,/h以上每套治理設施給予70萬元補貼;
2、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設施給予10萬元補貼;
3、多套處理設施可累計申請。單個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300萬元。
以下類型工業企業不納入補助范圍:
(1)2016年8月8日前已完成治理的企業;
(2)采用單一活性炭吸附處理工藝和單一吸收法的企業;
(3)廢氣治理設施已獲得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的企業。
四、補助程序
㈠申請程序
符合資金補助條件的VOCs排放企業在完成治理并驗收合格后,可向所在區環保分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和核對原件),資料報送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
申請補助資料清單如下:
(1)廈門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見附件1);
(2)環保部門出具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項目驗收意見;
(3)承諾書(見附件2)。
㈡審查程序
(1)各環保分局收到企業VOCs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材料后,會同各區財政局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并將補助申請材料報市環保局;
(2)市環保局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3)市環保局將審查結果公示在廈門市環保局網站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申請,組織轄區環保分局對有關資料進行復核,對存在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
㈢資金撥付程序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環保局、財政局聯合下達補助資金。
五、監督管理
㈠各環保分局應加強對補助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安全高效實用。若企業在獲得補助資金后,出現達不到《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㈡市環保局加強對補助企業資格條件的審查,確保申報補助的企業符合相關要求。市環保局、財政局聯合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全額收回補助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
六、其他事項
㈠計劃申請補助的企業須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治理、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補助申請材料,經環保分局初審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材料的,企業應于10個工作日內補充完整,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㈡在補貼發放過程中,若國家、省政府新出臺相關補貼獎勵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可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補貼金額。申請本辦法補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享受其它市級資金補助。
㈢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廈門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第一階段)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
2.承諾書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3月15日印發
附:
(來源:廈門市人民政府)